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 林立珊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被告 李曼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駱俊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 林立珊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被告 李曼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