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7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明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695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本院就毀損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明德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
4年3月4日凌晨1時30分許,前往其姊夫 曹青樟 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之住處,先手持鐵鎚敲打玻璃門,再以木製桌腳砸毀該玻璃門,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
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由本院另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曹青樟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4年5月2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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