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金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蔡金良關於持有第四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金良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惟本院上開判決中關於其持有第四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之部分,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被告蔡金良提起上訴,關於此部分自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