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36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銀元玖佰元...」,應更正為「...
新台幣玖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銀元玖佰元...」,係「...新台幣玖佰元...」之誤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