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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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姚鈺傑 債務人 姚俊華 債務人 黃淑金
一、債務人姚俊華、姚鈺傑、黃淑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姚鈺傑前就讀四維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姚俊華
、黃淑金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3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0,17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姚鈺傑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5年8月1日(即第13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9,44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姚俊華、黃淑金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5年8月1日起至│百分之1.15│105年9月2日起至106年│百分之0.115││││106年2月23日止││2月23日止│││1│19,444元├───────────────┼─────────┼──────────┼───────────┤│││106年2月24日起│百分之2.15│106年2月24日起至106│百分之0.215││││至清償日起止││年3月1日止││││││├──────────┼───────────┤│││││106年3月2日起至清償│百分之0.4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