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卉綸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卉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卉綸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繕之處,逕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陳卉綸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恐嚇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7日│99年7月15日至99年7│99年10月19日至99年10││││月19日│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速偵│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44號│第14084號、第17504號│第14084號、第17504號│├───┬────┼──────────┼──────────┼──────────┤││法院│彰化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1652│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23日│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11日│├───┼────┼──────────┼──────────┼──────────┤││法院│彰化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1652│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判決││號││││├────┼──────────┼──────────┼──────────┤││判決│105年9月11日│106年1月6日│106年1月6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765號│第1140號│第1140號│││├──────────┴──────────┤│││編號2至9之罪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1月2日至99年11│99年12月21日至99年12│100年3月8日至100│││月4日│月22日│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084號、第17504號│第14084號、第17504號│第14084號、第1750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1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6日│106年1月6日│106年1月6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40號│第1140號│第1140號││├──────────┴──────────┴──────────┤││編號2至9之罪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7│8│9│├────────┼──────────┼──────────┼──────────┤│罪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10日至100│100年3月24日至100│100年4月12日至100│││年3月11日│年3月25日│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084號、第17504號│第14084號、第17504號│第14084號、第1750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1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105年度簡字第6946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6日│106年1月6日│106年1月6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40號│第1140號│第1140號││├──────────┴──────────┴──────────┤││編號2至9之罪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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