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 黃新春
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