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丙○○兼右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