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三、查,受刑人吳明鎭犯詐欺、戶籍法、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6、7、8所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吳明鎭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此外,並審酌附表編號9所示之犯行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乃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犯行屬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方符首揭最高法院所揭櫫「內部界限」之意義。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5、9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吳明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3罪)│(共3罪)││├───────┼─────────┼─────────┼─────────┤│犯罪日期│1.106年9月20日│1.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26日│││2.106年9月26日│2.106年9月21日││││3.106年9月28日│3.106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7376│106年度偵字第27376│106年度偵字第27376│││號、27833號、32051│號、27833號、32051│號、27833號、32051│││號、32240號│號、32240號│號、3224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5號│107年度訴字第325號│107年度訴字第325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5號│107年度訴字第325號│107年度訴字第325號││├────┼─────────┼─────────┼─────────┤││確定日期│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488號│││2.編號1至8,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0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戶籍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共6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27日至同年│1.106年9月18日至│106年10月9日│││9月28日│同年10月9日│││││2.106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9日│││││3.106年10月2日至│││││同年10月9日│││││4.106年10月6日至│││││同年10月9日│││││5.106年10月3日至│││││同年10月9日│││││6.106年10月7日至│││││同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7376│106年度偵字第27376│106年度偵字第27376│││號、27833號、32051│號、27833號、32051│號、27833號、32051│││號、32240號│號、32240號│號、3224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5號│107年度訴字第325號│107年度訴字第325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5號│107年度訴字第325號│107年度訴字第325號││├────┼─────────┼─────────┼─────────┤││確定日期│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488號│││2.編號1至8,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0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7│8│9│├───────┼─────────┼─────────┼─────────┤│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7日至同年│106年6月21日至107│106年9月29日│││11月29日│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939│107年度偵字第32482│108年度偵字第9231│││號、2568號、5150號│號│號│││、906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446│108年度中簡字第189│108年度金訴字第43││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4日│108年2月11日│108年7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446│108年度中簡字第189│108年度金訴字第43││││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19日│108年3月11日│108年8月2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488號│臺中地檢署108年度│││2.編號1至8,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030號│執字第124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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