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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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洪助誠 相對人財團法人寶德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寶德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原第四、六、八、九、十、
十一、十三、十四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影本、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影本等,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1日召開第1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原第1、4、6、8、9、10、11、13、14、18條,有該次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86頁)。茲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自屬有據。
(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原第4條財產處分許可、第6條董事會職權、第8條董事任期、第9條董事長選舉程序、第10條董事會之召集、第11條會計制度、第13條經費管理使用方式、第14條獎助或捐贈額度等規定,堪認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其所為上開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增加組織法源依據、第18條修正章程施行之程序,均非屬財團之組織、重要管理方法、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事項,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潘瑜甄附表:
┌──────────────────┬────────────────────┐│修正後條文│原條文│├─────┬────────────┼─────┬──────────────┤│條次│內容│條次│內容│├─────┼────────────┼─────┼──────────────┤│第四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第四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萬元整,由 吳振鋒 捐助。俟││整,由吳振鋒捐助。俟本會依法│││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後,得繼續接受捐贈。││受捐贈。│││前項捐助財產總額,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教育局許可,不│││││得動用或處分。│││├─────┼────────────┼─────┼──────────────┤│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會職權如下:││權如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管理及運用。││。│││二、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及解任。││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理。││定。│││五、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動。││。│││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之審定。│││││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八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第八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個月內,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六個月內,董事會應召集會││按期辦理交接。│││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第九條│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第九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之,綜理││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自行召集之。││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得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條情形,並應先聲請法院│││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為必要處分。│││一、普通會議︰全體董事││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之擬議。│││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二、特別會議︰全體董事││四、法人解散之擬議。│││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出席董事過半數同││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意行之。││各董事,並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派員列席指導。會後十日內並將│││特別會議決議,並陳報主管││董事會會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機關許可後行之︰││備查。│││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二、基金之動用。││;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三、以基金填補短絀。││,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本條第│││負擔。││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託代理出席。│││六、解散。│││││七、重大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八、附屬作業組織設置。│││││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依│││度,並依法建立會計制度。││法建立會計制度。│││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支決算。│││機關隨時派員查核。││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支預算。│││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本)。│││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許││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經││有基金。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一、存放金融機構。│││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中央銀行儲蓄券、金││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兌匯票、銀行或票券││增加財源之投資。│││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商業本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及不動產。││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第十四條│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列│第十四條│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列各項│││各項獎助或捐贈業務,得另││獎助或捐贈業務,得另訂獎助或│││訂獎助或捐贈辦法,唯應符││捐贈辦法,唯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平性原則,對同一團體或個人之│││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或捐││獎助或捐贈,分別不得超過年收│││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入總額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二十│││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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