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小字第8號
原 告 徐仁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7號),
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4,000元,經核本件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