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請人 邱彩雲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於114年1月9日調解不成立,嗣於114年1月17日聲請清算,於114年1月21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1)×10×51=6,63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6,376,522元,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自111年10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暨工作情形,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房租支出如何支應?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六、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等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相關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若無可變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提出部分現金供債權人進行分配?如是,願意提出之現金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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