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19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林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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