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30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23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退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230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臺南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退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4月1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28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前段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112號裁定聲請再審,一併對原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2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非屬上開法條所列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則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專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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