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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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碧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碧子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人罪。爰審酌被告飼養犬隻時,本應注意照顧、控制犬隻之舉動,避免犬隻傷及他人,然其卻疏未注意,導致告訴人遭犬隻啃咬而受傷、另斟酌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因而承受身體及心理上之苦痛,被告於偵查中否認過失之態度,並考量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能實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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