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智字第3號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及下一人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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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9號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299元,此項裁定業於95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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