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 許綺珍 代理人 許昭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0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