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告 戴德炎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

被告 林德晃

林德銘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羅偉恆 律師

張佑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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