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闕宇君

選任辯護人郭浩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9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君儀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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