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簡字第12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簡字第12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九號
抗告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其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經本院裁定命其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莊金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