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長耕一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正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