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34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