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裁判案由:給付票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