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 吳宗霖
之4被告 吳俊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玉萱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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