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26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LACKBURN.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過失傷害」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共危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過失傷害」之記載,顯係「公共危險」之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