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80號聲請人 林垚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文杰 │彰化商業銀行│101年4月30日│6,000元│AN874898││││西台南分行││││├──┼───┼──────┼──────┼─────┼─────┤│002│陳文杰│彰化商業銀行│101年4月30日│100,000元│AN0000000││││西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