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 王嘉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10月15日屆滿(101年10月14日為休息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新墻 │京城商業銀│101年1月31日│451,390元│0000000││││行安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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