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00號聲請人興航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瓊文┌──────────────────────────────────────────────┐│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仁吉企業有限公司林台灣銀行霧峰分行│103年8月31日│6,605元│AJ0000000││││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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