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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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02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嘉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詹嘉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12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訊後雖否認犯行,惟其涉案情節有卷附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查,足認其涉嫌重大,且係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續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於同日開始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稱:因父親腳部受傷,無法行走、工作,現僅賴其一人承擔家計,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茲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詹嘉旻業於99年12月16日經本院另行裁定以新臺幣壹萬元具保後,已將其釋放,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按,是聲請人即被告詹嘉旻現已非在執行羈押中,其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合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18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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