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73號原告 沈佳慈 被告 沈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前經終結言詞辯論,茲因事實欠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應帶同生母 陳美麗 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