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733號聲明人 張伶 如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張世旻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張世旻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釋明何時知悉得為繼承被繼承人張世旻之遺產。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