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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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 范姜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6-ND-58752-7│1│1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