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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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簡蒼田 被告 簡龍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51,918元【原告請求應移轉之面積991.71平方公尺(即300坪×3.3057=991.71平方公尺)×宜蘭縣宜蘭市○○段○○○○號土地公告現值為58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