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昀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被告乙○○
俊紡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乙○○為損害賠償及主張其餘被告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請求其餘被告為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