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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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12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114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利冠蔚┌──────────────────────────────────────────────────┐│債券附表:98度除字第285號│├──┬───────┬─────┬─────┬──────┬─────┬─────┬─────┬──┤│債券│債券名稱│債券│發行人│發行日│票面金額│債券號碼│總面額│張數││種類││記名人│││(新台幣││││││││││)││││├──┼───────┼─────┼─────┼──────┼─────┼─────┼─────┼──┤│金融│94年度第一期無│甲○○│渣打國際商│94年1月5日│100,000元│09401B-B04│300,000元│3││債券│到期日累積次順││業銀行(原│││82000││張│││位債券││新竹國際商│││09401B-B04│││││││業銀行)│││82100││││││││││09401B-B04││││││││││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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