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1640號被告甲○○○犯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民國96年1月8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而被告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速偵字第16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6年1月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提起抗告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麻將牌│1付│├──┼───────────────┼────────┤│二│骰子│3顆│├──┼───────────────┼────────┤│三│門風│1顆│├──┼───────────────┼────────┤│四│帳冊│2本│├──┼───────────────┼────────┤│五│抽頭金│新臺幣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