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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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丙○○
丁○○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