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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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花小字第348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被告 沈儀仁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花小字第3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沈培錚
書記官丁瑞玲
通譯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