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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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花小字第34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被告 沈儀仁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花小字第3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沈培錚

書記官丁瑞玲

通譯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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