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簡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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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花簡字第290號
原告 施清祥
被告 林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於通訊軟體LINE之「首富新希望」群組(下稱系爭LINE群組),於眾多住戶在場之情形下,公然發表:「施主委(即原告)對第一屆委員提告如此多的官司!雖然沒有一件被起訴,難怪後來林益甫半途烙跑辭去主委,後來沒有人要出來當委員!不知道跟這些官司有沒有關係?」之訊息。被告前開言論嚴重傷害伊個人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195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二、被告則以:
原告對首富大樓諸多住戶提起眾多告訴,且原告所提諸多告訴業經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伊認為原告對住戶提出眾多訴訟,是導致第二屆主委林益甫請辭之後,沒有住戶敢出來當委員的主因(住戶紛紛婉拒當委員),原告又於首富大樓官網上表示要對不同意見的住戶提出數百件訴訟,伊擔心日後依然會產生住戶們不敢出來當委員的效應,希望住戶們不要受原告影響。伊沒有惡意誹謗或散播不實事實,伊是陳述原告對住戶們提出諸多告訴之事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必須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其權利被侵害、該侵害具不法性、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權利被侵害者受有損害、損害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等節負舉證之責;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未盡相同,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陳述,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經查,兩造均為首富大樓住戶,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伊目前對被告提起20幾件刑事告訴,之前有幾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一些刑事案件目前還在偵查中,另伊也有對被告提起3、4件民事訴訟,目前還沒判決等語(卷第72頁),是從原告所述,可知原告確實對首富大樓之住戶即被告提起諸多民、刑事告訴。復依卷內資料,可知原告對於首富大樓其他住戶(姓名詳卷),亦提起諸多刑事、民事訴訟(卷第47、51-55、61-67頁)。而被告前開言論「施主委(即原告)對第一屆委員提告如此多的官司!雖然沒有一件被起訴,難怪後來林益甫(即第二屆主委)半途烙跑辭去主委,後來沒有人要出來當委員!不知道跟這些官司有沒有關係?」,堪認係被告對此表達其個人意見而為評論,核屬其主觀價值判斷,且其使用之文字難謂已達偏激不堪之程度,並未逸脫合理評論之範疇,亦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自屬善意發表適當之言論,不具違法性,客觀上亦難認有何實際減損原告社會上之評價,殊難認被告有故意之侵權行為。
㈢準此,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