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文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文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文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田文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73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3月,並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8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44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469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2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0年11月9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蔡守訓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