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區漁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調解之聲明
  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其調解標的價額之
  核算,應以聲請人繼續任職於相對人所能獲得之利益為準。
  查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46歲又9個月,距
  勞工強制退休65歲尚有19年又3個月,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
  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
  礎,是聲請人所得確認之利益即為10年之月薪,聲請人主張
  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1,700元,則調解之聲明第一項調解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04,000元(計算式:21,700元×12月
  ×10年=2,604,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
  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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