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77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98年度雄簡字第3777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3,150元,上訴人僅據繳納1,500元,尚欠1,6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