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5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謝孟茹 相對人 劉宏桂 債務人 楊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秋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80年9月2日。⑵民國80年11月13日。⑶民國82年10月2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2,160,000元。⑵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600,000元。⑶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300,000元。
(四)存續期間:⑴自民國80年8月29日至民國110年8月29日止。⑵自民國80年10月29日至民國110年10月29日止。
⑶自民國82年10月19日至民國112年10月19日止。
(五)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楊秋榮,債務額比例
:全部嗣債務人楊秋榮於民國92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9月12日,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13,25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債務人楊秋榮於97年3月3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案外人 劉徐阿米 ,而案外人劉徐阿米已於106年2月13日死亡,全部抵押物於107年6月14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劉宏桂,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楊秋榮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楊秋榮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神岡區│社南││307-44│65.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09│臺中市神岡區社│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37.40│陽台:5.04│全部││││南段307-44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35.73│││││├───────┤凝土造│三層:35.73││││││臺中市神岡區民│層數:3層│合計:108.86││││││生路25巷43號│││││││││││││├─┴──┴───────┴────────┴──────┴─────┴────┤│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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