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
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新竹送達代收人丙○○住新竹被告乙○○住新竹訴訟代理人甲○○住台中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雷雅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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