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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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11號
原告 張哲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信宜 、 王洪格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信宜、王洪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