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帝綱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義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築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0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7,45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2,97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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