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 陳焜明 被告 星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審判長於100年3月23日當庭裁定命其確定訴訟費用價額,並補正訴之聲明據以繳納裁判費,有調查筆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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