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跟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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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跟護字第16號
聲請人
即被害人AC000-K11414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相對人 翁塋弼
上列當事人間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第五項關於「113年8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8月21日」;理由欄第二、五項關於「113年8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8月25日」;理由欄第二、五項關於「113年8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8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甚明。又保護令之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