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
債權人 劉居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好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林揚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撤回對債務人林揚恩之聲請(林揚恩是以好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身分代表公司簽發,非以個人身分為借款契約行為,自不應使其負票據上之責任)。
二、提出LINE截圖〝揚恩好事咖啡為債務人好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揚恩〞之釋明資料,或提出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