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16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告 鄭閔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東縣臺東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北向86公里,此亦有道路交通事故卷宗在卷可參,本件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是本件不論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均非屬本院轄區,茲審酌被告應訴之便,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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